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为“宁波市燃气协会”,英文名称为“NINGBO GAS ASSOCIATION”缩写为“NBGA”。
第二条 协会性质:是宁波市燃气企业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政策,推进行业管理,发挥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间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我市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地址设在宁波市解放南路208号27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及省、市有关发展燃气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企业的愿望和要求,提出研究和建设事项,促进我市燃气事业的发展;
(二)开展燃气行业基础资料的收集、统计和经营管理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发展燃气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等提供依据;
(三)总结、交流和推广燃气行业在安全管理、经营管理、优质服务、科研、设计、施工及改革等方面的经验和成果;
(四)开展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各类人才,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素质;
(五)协助有关部门对燃气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进行评审、鉴定、推广、交流和应用,促进行业技术合作与进步;
(六)开展行业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收集、提供和组织交流国内外有关燃气的技术经济情况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和信息资料等;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调解会员的纠纷;
(八)加强与兄弟省、市燃气行业组织的联系,组织参观考察、合作与交流活动;
(九)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协会及会员所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开展有益于协会和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凡依法从事燃气生产、经营、科研、设计、施工和生产燃气设备、燃气燃烧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都可以申请加入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当地燃气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能够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并经当地常务理事单位推荐;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向全体会员单位公布,由理事会或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优惠权;
(四)取得协会信息及有关资料;
(五)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遵守燃气行业法规和职业道德;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理事会备案即可停止会籍。会员无故三年连续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经劝告无效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者可劝其退会或终止会员资格:
(一)自行停产、转产或破产;
(二)依法撤销;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劝告拒不改正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协会工作方针,计划和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但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同意。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和理事若干名。
热爱燃气事业,为发展燃气事业做出贡献的人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聘为协会的名誉职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等相关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名誉理事长、顾问、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对协会上一年工作进行总结,并制定下一年的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按理事人数三分之一比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市燃气行业中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聘请热爱燃气事业,德高望重的专家、学者和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担任协会名誉理事长、顾问。
第三十一条 名誉理事长、顾问行使的职权
(一)参与协会的重大事项的建议;
(二)监督协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手续时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09年12月17日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