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燃气燃烧器具
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城管)局,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市燃气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燃气燃烧器具(以下简称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管理,维护用户、燃气供应企业、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和省建设厅《关于明确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有关材料的通知
》(建城发〔2008〕22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我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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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全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明确相关工作要求,特制定《宁波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并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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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燃气燃烧器具
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燃气燃烧器具(以下简称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总则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灶具、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调器和出口水压低于0.1Mpa(表压)的家用燃气锅炉等器具。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企业均应依法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坚持保障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部门职责分工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负责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和宁波国家高新区范围内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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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全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工商、贸易、质监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当地燃气器具市场的监管,严禁销售未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或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三、申报与受理
(一)申请《资质证书》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和申报须递交的材料详见附件1。
(二)申请企业可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领取《浙江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件2),按要求填写后,附具相关材料并装订成册(附目录)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申报。
(三)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资料之日后,应在20日内按规定要求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审查和现场踏勘工作,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由市城市管理局颁发《资质证书》。
(四)《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要续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证书变更、注销、遗失补办等手续的,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十八条、二十二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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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管理
(一) 市城市管理局对取得《资质证书》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统一发文公布,并将本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名单向社会进行公布。
(二)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应联合工商、贸易、质监等部门采取措施,加强燃气器具安全使用知识宣传,提高居民安全使用燃气器具的水平,引导居民不要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无售后服务保障的燃气器具,拒绝无《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安装维修燃气器具。
(三)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不断健全内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严格按照《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宁波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服务质量标准》(详见附件3)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开展业务,确保安装维修和服务质量。
(四)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对取得《资质证书》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实行定期检查,具体程序详见附件4。
(五)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安装维修、服务质量的监管,畅通投诉渠道,确保市场秩序和公众权益。对查实的企业违规和违反服务承诺等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通过适当途径予以公布,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5—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12年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申请条件和申报所需递交材料的清单
2.浙江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申请表
3.宁波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服务质量标准
4.宁波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定期检查程序
—6—
附件1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申请条件和申报所需递交材料的清单
一、申请条件如下:
(一)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
(三)有公开的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且有24小时值班人员。
(四)有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1.与安装管道相匹配的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
2.常用的工具和维修用的零配件;
3.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
4.燃气检漏仪及泄漏浓度报警器;
5.其他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五)配备4名以上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名并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7—
(六)有4名以上持有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七)有按照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其它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的作业标准。
(八)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接的业务依照有关标准,建立了严格的检验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
(九)有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
(十)有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定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二、所需递交的材料清单如下:
(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3份)。
(二)附件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复印件);
3.企业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原件现场核对)及劳动合同;
4.安装维修作业人员的身份证明、《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原件现场核对)及劳动合同;
5.企业经营场所的相应证明材料(房屋产权所有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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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按照申请条件要求所配备的设备、工具、仪器清单(原物现场核对);
7.安装维修作业标准、服务标准、质量保修和检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管理、客户服务制度等材料;
8.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定的《安装、维修委托书》及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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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浙江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申 请 表
企 业 名 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申 报 日 期:
浙江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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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适用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申请资质时使用。
二、本表企业基本情况栏目中的“发证日期”、“资质证书编号”由发证机关填写。
三、本申请表一式三份。
四、申请方还需提供下列材料(均为复印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职称证书、任职文件;
3.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
4.安装维修人员的身份证、岗位证、劳动合同;
5.设备、工具、仪器、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
6.作业、服务标准及相关制度;
7.《安装、维修委托书》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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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企业此次填报的《浙江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内容是真实的;同样我在此所做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我知道虚假的声明与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资质申请提供的资料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燃气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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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基 本 情 况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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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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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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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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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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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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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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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及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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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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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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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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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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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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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及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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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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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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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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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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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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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总数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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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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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维修人员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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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情 况 一 览 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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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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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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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聘
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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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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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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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及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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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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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装 维 修
人 员 情 况 一 览 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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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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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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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聘
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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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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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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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 份 证 号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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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工具、仪器及制度建立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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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页粘贴营业场所照片(内部、外部各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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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业申请资质范围: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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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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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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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宁波市燃气燃烧器具
安装维修企业服务质量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燃气燃烧器具(以下简称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行业的管理,规范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维护用户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服务活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服务的企业和个人,除应当遵守本标准外,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的规定,遵守相关社会服务承诺及契约的要求。
第三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行业服务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用户至上、诚信为本、文明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材料和配件。
企业对用户提供的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燃气器具或者提出的不符合安全的安装要求,应当拒绝安装。
对用户的燃气器具属达到国家判废标准的或者不在授
—18—
权委托范围内的,应当拒绝维修,并向用户说明理由。
第五条 企业接到用户安装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上门安装。
第六条 燃气器具应安装在燃气计量表后。未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不得移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已经安装的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表后燃气设施。
第七条 企业接到用户报修后,应在24小时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上门维修。
用户携带燃气器具上门维修的,企业应当立即安排人员进行维修。能当场修复的,应及时当场修复;一时不能修复的,应向用户说明原因,并在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内修复。
第八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前,企业应向用户出示材料、配件和服务的收费标准,经用户同意后方可进行;收费后应出具收费凭证,并在收费凭证上列明使用的材料、配件。
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收费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完毕后,应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向用户出具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合格证;检验不合格的,应免费重新安装、维修,直至合格。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合格证应具有下列内容:
(一)企业名称及其公章。
—19—
(二)用户名及用户地址。
(三)安装、维修的燃气器具品牌、型号。
(四)安装、维修和检验人员的签名。
(五)出具合格证的时间。
(六)企业的报修、投诉电话号码和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号码。
第十条 企业为尚未通气的用户安装燃气器具,应提示用户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通气,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气验收不合格的,确属燃气器具安装质量问题的,燃气器具安装企业应免费重新安装。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为用户提供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免费保修服务:
(一)保修范围为安装、维修的部分。
(二)安装保修期为出具合格证之日起不低于12个月。
(三)维修保修期为出具合格证之日起不低于3个月。
(四)因质量问题重新安装、维修或同一故障重复修理的,应以最后一次安装、维修日重新计算保修期。
第十二条 企业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指导用户安全使用其安装、维修的燃气器具。
—20—
第十四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设立业务服务、报修服务和服务投诉电话,并公示服务电话号码。
服务(业务、报修、投诉)电话在企业营业时间内应当有人值守。
第十五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文明服务,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礼貌用语,包括:
(一)上门服务时,应身着整洁的企业标识服,佩戴或者悬挂岗位工作证。上岗证上应载有企业的名称、工作人员姓名、工号、照片等信息
(二)应当礼貌敲门,主动说明来意,并穿着鞋套入户;
(三)完成相关服务后,还应当主动清洁。
第十六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严禁无证安装或以个人的名义承揽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不断完善服务管理制度和投诉处理制度,推行人性化服务,并自觉接受社会和燃气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
企业的服务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企业的所有服务业务从程序、内容、时限上进行具体规定;
(二)规定的时限等内容不低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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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行首问责任制,接听服务电话的人员不得推诿;
(四)应实行服务回访制度。
企业的投诉处理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用户的投诉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答复;
(二)如投诉人对企业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告知投诉人可以向燃气管理部门投诉,并告知燃气行业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号码;
(三)积极配合燃气行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转办的投诉,在转办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回复转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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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宁波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
定期监督检查程序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燃气燃烧器具(以下简称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浙江省建筑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凡取得本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均应按规定接受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
第三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定期监督检查的周期为1年,在每年的4月底前完成。各级燃气主管部门在检查结束1个月内,将相关工作情况上报市城管局。
第五条 定期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企业现状是否达到现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标准,包括: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金情况。企业法人(负责人)是否变更,是否有减资、撤资等行为(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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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场所变更情况。租赁场所的租赁协议到期的,应提供协议续订的证明材料;
(三)专业技术人员变更情况,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和岗位应满足申报时的条件。其中,专业人员未变更的,但劳动关系到期的,应提供劳动合同续订的证明;专业人员有变更的,应提供变更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和劳动关系证明;
(四)安装维修作业人员变更情况,人员的数量应满足申报时的条件。人员未变更的,但劳动关系到期的,应提供劳动合同续订的证明;人员有变更的,应提供变更人员的身份证明、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关系证明;
(五)安装维修的设备设施情况;
(六)安装维修的作业规程、服务标准、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
(七)与燃气器具厂家(销售点)签订的安装维修委托协议是否有效。
第六条 定期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城管局编制定期监督检查计划,并发文公告各县市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燃气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
(二)企业自查并填报《宁波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定期监督检查表》(见附件)一式3份,上报当地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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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三)当地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对照有关条件,进行实地检查,并查阅有关资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上报市城管局(包括《定期监督检查表》);
(四)市城管局在收到县(市)、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后1个月公布定期检查结论,并将有关情况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七条 定期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现状达到资质标准的,定期检查结论为合格。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现状达不到资质标准,或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定期检查材料的,定期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第八条 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在定期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现状达不到资质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未限期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由当地燃气主管部门报市城管局,由市城管局按有关法规规定吊销其《资质证书》。
附件:宁波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定期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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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宁波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
定期检查表
企业名称: (盖 章)
填表日期: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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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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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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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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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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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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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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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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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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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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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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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取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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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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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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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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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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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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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证书(职业资格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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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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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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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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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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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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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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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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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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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装维修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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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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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6
|
|
|
|
|
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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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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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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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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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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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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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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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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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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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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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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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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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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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可复制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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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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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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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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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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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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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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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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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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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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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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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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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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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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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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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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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装维修作业人员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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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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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装维修设备设施情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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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作业、服务标准及相关制度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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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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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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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维修委托书》及其他资料等;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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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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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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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自
查
结
论
|
(盖章) 年 月 日
|
县(市)
区
燃
气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市
级
燃
气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
|
|
|
注:此表一式3份,企业、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市级燃气主管部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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