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落实省住建厅贯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事项要求的通知
各县(市)建设局,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城管局,大榭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局,杭州湾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直属大队,市燃气协会: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贯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发〔2012〕185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燃气经营许可证》与《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和瓶装燃气经营许可制度的有效衔接,现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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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受理范围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综合经营(储存、灌装、供应、机动车加气)、瓶装燃气供应经营、瓶装燃气机动车加气经营。
二、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相关衔接工作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管道燃气经营在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条例规定增加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对已取得《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在符合燃气经营许可条件下,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的格式组织印制,由我局统一向省住建厅申领,并分发给各县(市)。
我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地行业主管部门于2012年年底前结合燃气企业综合考核工作,做好各燃气经营企业申报条件的重新审核,并负责收回和销毁原发放的《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各地应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设定的燃气经营许可条件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其中人员培训考核事项在国家、省没有作出统一规定前,暂由各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我市的人员培训考核由我局委托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和市燃气协会统一组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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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4年,许可证的申领、变更、换领、监督等内容的管理仍按《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燃气经营许可证发放的其他事项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副本中的经营类别按照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站、其他等四类进行划分,并且每个类别要明确标注气源种类,即:管道燃气〈气源种类〉、瓶装燃气〈气源种类〉、燃气汽车加气站〈气源种类〉、其他〈气源种类〉。
(二)《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由发证机关根据以下方法编制,浙+发证年份编号+设区市编号+县(市)编号+流水号+经营类别代码,具体编排方法如下:
1.发证年份编号:四位数,如发证年份是2013年,发证年份编号即为“2013”。
2.设区市编号:两位数,从01到11,杭州市01、宁波市02、温州市03、嘉兴市04、湖州市05、绍兴市06、金华市07、衢州市08、台州市09、舟山市10、丽水市11。
3.我市各县(市)编号:两位数,从01到05,余姚市01、慈溪市02、奉化市03、宁海县04、象山县05。市本级00。
4.流水号:发证部门每年度核发的所有类型燃气经营许可证统一编流水号,四位数,从0001到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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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营类别代码:经营管道燃气为“G”,经营瓶装燃气为“P”,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站为“J”,经营其他类为“T”。如经营类别有多项,则按以上顺序排列相应字母代码。
例:2013年2月,余姚市住建局对余姚市某燃气企业核发本年度第二份经营许可证,该企业所在地宁波市(设区市编号为02)余姚市(编号为01),经营管道燃气和瓶装燃气,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即为:“浙201302010002GP”。
(三)各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年度审核批发情况于每年度12月20日前报我局,我局将于2012年12月底前汇总后报省住建厅备案。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2012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