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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宁波市燃气行业安全 生产管理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22 浏览次数:6046

      各县(市)区城管(建设)局,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市城管执法支队直属大队:

      现将《宁波市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3年1月14日

      —1—

            宁波市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1  总则

          1.1  为不断加强本市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进一步提高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经营、天然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行为。

          1.3  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1.4  燃气经营企业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规定,明确组织机构,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各类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加以落实,确保行业安全平稳运行。

      1.5  各级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应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对本辖区内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督促、指导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

          1.6  实行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综合考核机制,各级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本辖区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考核评价,具体考核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2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2.1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生产责任

          2.1.1  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并明确安全生产负责人。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和储存规模在400立方以上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储存规模在400立方以下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1.2  燃气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治理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

       

      —3—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配合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

      (7)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2.1.3  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

      (2)参与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

      (3)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4)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5)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

      (6)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

      (7)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督促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

      (8)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

      (9)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10)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4—

      2.1.4  燃气经营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企业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责任人和相应的安全职责,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形成包括全体从业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安全生产责任书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内容和考核要求等。

          2.1.5  燃气经营企业委托其它方进行燃气工程建设、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运营等业务时,应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2.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2.1  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予以认真落实、检查和考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原则和目标;

      (2)安全生产组织架构体系;

      (3)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4)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包括动火、带气接线、高压、低温等危险作业的操作;

      (5)消防管理制度;

      (6)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7)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制度;

      (8)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9)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5—

      (10)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测制度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11)各类安全生产文件、档案和台账管理制度;

      (12)应急预案等应急管理制度;

      (13)事故上报、调查处理制度;

      (1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制度。

          2.2.2  燃气企业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动态管理,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标准规范的发布、修订,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对已有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

          2.3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2.3.1  燃气企业应实行安全检查制度,确保隐患消除。安全检查根据需要和特点,包括:

      (1)岗位人员对场站、管网等部位的日常巡查;

      (2)月度安全检查;

      (3)台风等恶劣天气检查和夏季、冬季等季节性检查;

      (4)节假日或重大活动等重点时段的检查;

      (5)针对某个特定事项、目标或根据有关管理要求开展的专项检查;

      (6)其他形式的综合性检查。

      2.3.2  除由岗位人员开展的日常巡查外,其他形式的安全检查应由部门的安全负责人或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实施。

      —6—

      燃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应根据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适时组织并参与安全检查活动。

      燃气企业不应以岗位人员的日常巡查代替其他形式的安全检查。

          2.3.3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查环境:周边环境是否可能影响燃气设施的的正常运行或产生消防隐患;

      (2)查人员:包括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心、劳动生产纪律和现场是否违规操作等;

      (3)查设施:包括燃气设施有无泄漏和是否保养得当、正常运行,消防设施和器材是否保持完好状态并按规定配备,电器设备是否符合安全和防火防爆要求,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是否按规定及时检查、检测,安全防护装置和用品是否正常等。

      (4)查落实:各部门是否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并根据既定的职责,开展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3.4  除岗位人员的日常巡查外,其他形式的安全检查应事先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目的、范围和方法,并对检查的结果及时进行总结。

      所有安全检查都应形成检查记录,并存档备查。检查记录应包括:检查名称、检查人员和时间、检查情况、发现的隐患、隐患的治理措施、整改情况记录等。

       

       

      —8—

      2.3.5  针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燃气企业应定隐患整改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定隐患整改方案和措施及定隐患整改的完成时间,及时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或一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在完成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包括技术上、管理上和安全防护上)并制定应急预案。

          2.4  消防安全管理

          2.4.1 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应急预案,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纳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预案体系。

          2.4.2 燃气经营企业的法人代表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燃气经营企业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按规定的要求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2.4.3 燃气经营企业被消防机构确定为消防重点单位的,还应设置或确定消防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宜由企业的安全管理部门履行相应职责),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宜由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履行相应职责),同时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消防机构备案。 

      燃气经营企业设有大型燃气储存场站的,应按规定设立专职消防队,并报当地消防机构验收。

       

      —9—

          2.4.4  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的日常隐患排查,应包括消防检查,确保防火防爆制度的落实、消防通道畅通和消防器材配备充足、完好有效。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及时排除。

          2.4.5  燃气经营企业的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检查、补充等应设专人负责。

          2.4.6  燃气经营企业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2.5  安全教育培训

          2.5.1  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5.2  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包括:

      (1)新上岗从业人员企业、部门(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2)转岗教育和重新上岗教育;

      (3)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专项教育培训;

      (4)日常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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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对进入作业或生产经营现场的其他方的安全教育;

      (6)对受其委托,从事瓶装燃气配送的配送人员的教育培训。

          2.5.3  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可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具有相应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实施。

          2.5.4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特定岗位要求持证上岗的,岗位人员除接受企业的教育培训外,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后方能任职、从业,包括:

      (1)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2)气瓶充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操作、管理,特种设备焊接,安全附件维修等包含在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和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3)燃气场站的操作运行、设备检修和户内检修、消防管理和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等岗位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4)电工等包含在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目录》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2.5.5  燃气经营企业可根据不同岗位和不同对象选择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2.5.6  燃气经营企业应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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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落实资金保障,并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确保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年度再培训的时间符合相应规定。持有相应证书的从业人员应根据要求及时换证和审核。其中: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初次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2)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2.5.7  提倡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通过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引导全体从业人员形成正确的、带有企业特点的安全价值观,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2.6  安全生产会议

          2.6.1  燃气经营企业应实行安全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讨论本单位(本部门、本班组)安全生产形势,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协调处理安全隐患的整改等。

          2.6.2  安全生产会议可根据不同规模,分为公司级、部门级和班组级。

      公司级安全生产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并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主持,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各部门参与。

      部门级安全生产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由部门负责人或部门安全负责人主持,各班组参加。

      2.6.3  燃气经营企业可根据安全生产管理需要,召开专业

       

      —11—

      性、季节性或根据突发情况的安全生产会议。

          2.6.4  安全生产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包括参加人员的签名),必要时可以文件形式形成会议纪要,并发放至与会人员和涉及的部门。

          2.7  安全生产台账管理

          2.7.1  燃气经营企业应规范各类安全生产活动行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台账,加强台账管理,使各项安全生产活动事后有据可查,并采取措施,使企业安全台帐不断趋于标准化、规范化。

          2.7.2  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以下安全生产台账:

      (1)安全组织机构台账:包括企业安全组织网络成员、安全生产责任人的任命、安全生产责任书等;

      (2)安全管理制度台账:包括企业制定的全部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操作规程等;

      (3)安全生产会议台账: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签到表和会议纪要等;

      (4)安全教育培训台账:包括各项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开展时间、地点、参加人、培训教育内容等的记录,新上岗人员三级教育培训记录、特殊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等;

      (5)安全宣传台账:企业组织开展的各项内部和面向社会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记录,包括宣传计划、宣传内容、宣传印刷品样本、宣传现场照片等;

      (6)安全检查台账:各类安全检查记录,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人员、检查出的问题(隐患)、整改措施(要求)

       

      —12—

      等;

      (7)隐患治理台账:包括隐患描述、治理责任单位(部门)、治理情况、治理完成时间等,对重大事故隐患,还应有整改方案、整改资金、临时防护措施等内容;

      (8)安全事故台账:包括事故类别、发生日期、事故经过、救援经过、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的改进措施等;

      (9)应急管理台账:包括企业的应急预案、应急物资目录、应急演练开展情况等;

      (10)各部门、各场站的日常安全巡查台账、操作记录等;

      (11)安全专项活动台账:企业自身或根据有关管理要求开展的各类安全专项整治活动记录,包括有关文件、制定的实施方案、实施过程记录和总结材料等;

      (12)安全生产文件汇编: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制定下发的各类安全生产文件等;

      (13)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包括安全奖惩考核等。

          2.7.3  安全生产台账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分为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等,燃气企业从业人员负责本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台账的记录、保管,并及时向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移交,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应及时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备,并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汇总、整理和归档。

          2.7.4  安全生产台账应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内容完整,防止缺、少、漏,严禁弄虚作假。

      2.7.5  燃气企业应制定各类安全生产台账的制式表格,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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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台账记录的统一化、标准化。

          2.8  安全宣传

          2.8.1  燃气经营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履行社会安全宣传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用气宣传活动,提高社会民众和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保护意识、安全用气技能和应急能力。

          2.8.2  燃气经营企业应向用户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手册,安全使用手册应包括燃气安全操作、燃气器具安全使用、设施保养、燃气泄漏处置、企业报警服务电话等内容。

          2.8.3  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企业规模和特点,制定年度安全用气宣传计划,并落实资金保障。

          2.8.4  燃气经营企业应和社区、物业、学校等联合,通过现场展示、咨询方式或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方式,开展“进广场、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等公益性的安全用气宣传活动。

          2.9  应急管理和事故的报告处理

          2.9.1 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建立完善企业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设立应急抢修抢险队伍,确保快速、高效地应对各类突发燃气事故。

          2.9.2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实际,并符合有关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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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3  应急预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应急预案体系、应急原则等;

      (2)危险性分析: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危险目标辨识、分析、评价等;

      (3)应急组织机构的组成及职责分工:包括指挥机构、现场救援机构等;

      (4)预防和预警:包括危险目标的监控和预防措施、事故报告程序等;

      (5)应急响应:包括响应分级、响应程序、响应结束等;

      (6)各类燃气突发事故的具体现场处置措施、抢修程序和注意事项等;

      (7)信息发布和后期处置;

      (8)应急保障措施:包括通讯与信息保障、应急队伍保障、应急物资装备保障、经费保障、技术保障、后勤保障等。

      (9)培训与演练:包括应急培训计划、方式和应急演练的组织、规模、范围、方式、频率等;

      (10)奖惩措施;

      (11)应急预案的维护:包括修订、补充等;

      (12)相关附件: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应急组织机构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装备的清单、各类规范化格式本文、各类图纸等。

      2.9.4  大中型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应急预案涉及

       

      —15—

      的政府部门,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2.9.5  应急预案应报当地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9.6  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企业经营特点、规模及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应急抢修抢险车辆、抢修设备和配件、检测仪器、防中毒装置等各类应急物资和装备,并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2.9.7  应急演练应符合下列要求:

      (1)企业自行开展或配合有关政府部门,适时组织演练;

      (2)每年应组织一次综合演练或专项演练,每半年应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演练;

      (3)演练应制定演练方案,并及时总结、评估。

          2.9.8  应急预案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变化、企业人员的调整、应急演练的评估等及时修订,一般每三年应修订一次。

          2.9.9  发生燃气突发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企业有关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企业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同时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在一小时内向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报告。

          2.9.10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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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事故单位的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2.9.11  燃气事故的调查,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燃气经营企业应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根据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  管道燃气场站安全管理

          3.1  管道燃气场站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防火防爆等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日常的作业和管理。

          3.2  管道燃气场站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禁火标志;站内应悬挂工艺流程图和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站区管线应标注气流方向,相应的设备、阀门应悬挂设备牌。

          3.3  管道燃气场站应实行严格的安全保卫制度,禁止无关外来人员进入;检查、施工、参观等外来人员,应经有关部门许可,并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经安全教育和登记后方可入内。

      3.4  管道燃气场站应实行严格的防火防爆制度,生产区或禁火区严禁明火,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开启的手机等入内;工作人员的服装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得穿着易产生静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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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纤服装和钉鞋;

      应在生产区或禁火区前设置静电消除装置,进入前先消除静电。

      生产区或禁火区确需动用明火作业的,应有动火申请书(作业单),制定动火方案和安全保护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作业现场应派人监护。

          3.5  管道燃气场站应严格车辆进出管理,除运输的槽车、撬车外,严禁其它车辆进入生产区或禁火区;进站的槽车、撬车应听从站内的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安全指示线路进入规定的区域停放,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其它车辆因工作需要确需进入场站的生产区或禁火区的,应佩戴防火帽,并听从站内的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

          3.6  管道燃气场站的管理、操作人员应经上岗培训,熟悉场站的工艺、操作流程和设备的作用、原理、性能,做到会使用、会维护,并熟悉相应的应急预案,有必要的预防处置突发事故的应急能力。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特定人员上岗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操作证书等要求的,应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7  管道燃气场站实行日常巡查制度,巡查频率一般为一小时一次;巡查人员应检查场站的设备运行情况,查看压力、温度、流量等运行参数是否存在异常及阀门、法兰接口等处有无泄漏,并按时记录各运行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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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现场站安全保护间距内有燃放烟花、使用明火等可能危及场站安全运行的,管理人员应及时制止或报告有关部门。

          3.8  管道燃气场站应做好站内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站内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防雷防静电设施、泄漏报警探头、计量仪器仪表等应按规定定期检验检测。

          3.9  管道燃气场站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按规定做好交接班工作。

          3.10  管道燃气场站的消防设施管理,参照瓶装液化气储配站的有关规定。

          3.11  管道燃气场站应安装实时监控装置,并在进出入口、生产区的关键部位等设置监控探头,监控显示器应放置在值班室,监控录像保存不少于15天。

          4  燃气管网安全管理

          4.1  安全警示标志设置

          4.1.1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标准,在以下燃气设施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1)埋地燃气管道,包括高、中、低压道路或小区庭院燃气管道;

      (2)地上燃气管道及燃气设施,包括户外调压、计量装置等;

      (3)穿、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的燃气管道;

      (4)需要加强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的地方、易发生危及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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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道安全行为的区域。

          4.1.2  燃气安全警示标志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设施的种类,如:“燃气”、“燃气管道”、“下有燃气管道”、“燃气调压箱”等字样;

      (2)对特定行为的禁止、限制、警告等内容,如“严禁开挖”、“严禁烟火”、“禁止抛锚”、“严禁碾压、堆放渣土”、“严禁自行操作”等;

      (3)权属单位名称和联系电话、报警电话;

      (4)警示标志带有编号的,还应包括编号,警示标志具有管网走向指示的,还应包括各类具体走向标志。

          4.1.3  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志的形式和设置应根据燃气管道种类、不同的敷设环境区分,并符合下列要求:

      (1)埋地燃气管道的安全警示标志应设置在管道上方地面,并能正确、明显地指示管道走向,埋地管道的折点、三通、交叉口、末端等处应设置标志;

      (2)敷设在野外的埋地高压燃气管道宜采用警示标牌或警示标志桩,直线管段设置距离不宜大于200米,特殊地段、事故多发地应缩短设置间距;

      (3)敷设在城市道路的埋地燃气管道宜采用路面警示标志,直线管段设置间距不宜大于200米;

      (4)敷设在绿化带的埋地燃气管道的宜采用警示标志桩,地面架空管道宜采用警示标签,需要加强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的地方、易发生危及燃气管道安全行为的区域宜采用警示标牌;

       

      —20—

      (5)穿、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的燃气管道应在与铁路、公路、河流的交叉点设置警示标牌或警示标志桩,设置在河流两侧的位置应醒目;采用管桥或沿桥梁敷设的燃气管道应设置警示标牌或在管道上张贴警示标签或印制警示标语。

      (6)安装完毕,尚未装表点火的用户户内燃气管道上应张贴警示标签;户外地上燃气公共阀门旁应张贴警示标签;

      (7)埋地燃气管道上方30-50cm处应和管道同步敷设警示带。

      (8)埋地燃气管道的阀门井、凝水缸等可视作路面警示标志

          4.1.4  燃气安全警示标志的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标志的形状、大小、颜色等应根据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制作;

      (2)标志选用的材料,应坚固耐用,不得使用遇水变形、变质或易燃的材料,宜采用复合材料、水泥桩等耐腐蚀、易维护、回收无价值的材料;

      (3)标志上的图形符号、文字应清晰醒目,不易褪色;

      (4)路面标志不应阻碍正常通行;

      (5)警示标牌或警示桩的基础应浇筑混凝土固定,确保安装牢固。

          4.1.5  燃气标志的维护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结合企业实际,形成企业自身的燃气标志管理体系,明确燃气标志的样式标准,并进行分类登记并归档。

      (2)对使用的燃气标志定期检查,及时补充、修整或更换。

       

      —21—

      (3)当燃气设施或环境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增减或变更标志。

          4.2  燃气管道设施巡查

          4.2.1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设施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的巡查人员,做好燃气管道设施的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抢修和整改,确保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

          4.2.2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宜根据燃气管道设施分布情况,按区域划分,明确区域的负责人,宜使用电子巡更系统,提高巡线工作的有效性。

          4.2.3  管线巡查人员应加强培训,提高安全素养和岗位技能,熟悉巡查范围内燃气管道的走向、位置、管径、运行压力等,掌握阀门井、凝水井、调压箱的位置和技术状况等,发现燃气泄漏或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并处置。

          4.2.4  燃气管道设施日常巡查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压、次高压燃气管道不少于两天一次;

      (2)城区道路管网巡查不少于三天一次;

      (3)小区调压设施、庭院燃气管网和外墙引入管、立管、架空管等每月不少于一次;

      (4)重点地段、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工地或其它易发生危及燃气管道安全行为的区域每天不少于一次,对部分施工现场根据需要实行实时监护;

      (5)对投入运行10年以上的燃气管道,可根据管道定期检查或评估的情况,决定是否加大巡查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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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5  燃气管道的日常巡查应包含以下内容:

      (1)管道沿线有无燃气泄漏,水面下敷设的燃气管道上方水面冒泡或绿化带周边敷设绿化枯萎的,雪地处有明显融化的,应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2)有无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腐蚀、丢失和损坏;

      (3)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有无开挖沟渠、敷设管线、搭建建构筑物、打桩等施工作业行为,有无堆放渣土或其它重物、排放腐蚀性液体行为,管道上方或周边土壤有无塌陷、下沉、滑坡等现象,有无其他可能危及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

      (4)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志是否损坏或丢失。

          4.2.6  燃气调压箱的巡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环境检查:调压箱周边有无影响正常检修的障碍物或动用明火作业等引起安全隐患的其它因素;设置防撞栏的,防撞栏是否损坏;

      (2)外观检查:调压箱体是否有腐蚀、外力损坏,箱门是否能正常启闭,箱体上的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完整,放散管是否损坏,箱体内法兰、管道等有无锈蚀;

      (3)泄漏检查:通过鼻闻、可燃气体泄漏检测仪、发泡剂等方式,检查调压箱内设备或管路连接点有无泄漏;

      (4)设备仪器检查:压力表是否在有效期,测量是否准确;通过压力表或压力记录仪查看出口压力或关闭压力是否正常;过滤器两端差压计情况,是否需要清洗过滤器;调压器、放散阀、阀门等有无异常。

        —23—

        4.2.7  燃气阀门井的巡查应符合以下规定:

      (1)每月应至少打开井盖检查一次;

      (2)外观和环境检查:阀门井土建结构是否破损、变形,井圈、井盖是否完好,能否正常打开,阀门井内是否积水和有阻碍操作的堆积物;

      (3)泄漏检查:通过鼻闻、可燃气体泄漏检测仪、发泡剂等方式,检查阀门或管道有无泄漏;

      (4)井内设施检查:阀体表面是否腐蚀、存在裂纹,阀门连接螺栓是否松动,阀门操作手柄有无丢失、损坏,阀门操作是否灵活等;法兰连接、波纹补偿器是否变形;

      (5)需要下井检查的,应在打开井盖放散3—5分钟后进入,且应有一人在井旁监护。

          4.2.8  地上架空、穿跨越燃气管道的检查应符合以下规定: 

      (1)管道是否锈蚀或倾斜变形;

      (2)管道支墩、支架及管卡是否端正牢固,并与管道接触良好;

      (3)管道的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完好;

      (4)管道是否被用作承重、搭接电线,位于建筑物屋顶的架空管是否与防雷设施连接;

      (5)设置波纹补偿器的,应检查波纹补偿器是否偏斜或横向变形,波纹补偿器的拉杆是否按规定调节到位。

          4.2.9  燃气管道巡查发现的问题处置:

      (1)发现燃气泄漏的,巡查人员应采取一定的安全防范措

       

      —24—

      施,能查明泄漏原因并当场修复的,应及时修复;一时不能修复的,应立即上报,由企业另行派力量及时进行抢修,在此期间巡查人员应做好周边的警戒和明火控制。

      (2)发现燃气管道设施损坏、丢失或需要维修保养的,应做好记录并上报,由企业安排计划,根据情况的严重性及时组织维护。

      (3)发现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由第三方实施施工作业或其它可能危机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或现象,应及时制止,告知对方有关情况,提供相关管线资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签订保护协议。对方拒绝签订保护协议,未落实安全保护责任继续施工的,燃气企业应及时报告当地执法部门和燃气行业主管部门。

      4.2.10  燃气管道设施的泄漏检查、防腐层和阴极保护系统检查等定期检查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

          4.3  管道燃气用户安全管理

          4.3.1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制定用户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检查程序,建立健全用户档案,完善安全检查记录,编制年度用户检查计划,并合理安排用户安全检查人员,确保用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得到入户安全检查。

          4.3.2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每2年对用户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方式为外观判断、仪器检测等,检查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或发泡剂等检查户内是否存在燃气泄漏;

       

      —25—

      (2)户内燃气设施(含穿墙管)是否存在锈蚀、损坏;

      (3)是否存在密闭、暗埋、暗封燃气设施的装修、装饰行为或其它阻碍燃气设施正常检修、维护和阻碍正常抄表的行为;

      (4)是否存在私自改装、迁移户内燃气管道、燃气计量表或利用户内燃气管道承重、搭接电线等行为;

      (5)燃气计量表后暂时未装用气设备的端口是否用管堵封闭;

      (6)软管连接是否牢固,两端是否安装管卡,软管是否过长、穿墙、暗埋、老化开裂、未装管卡、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等情况;

      (7)用户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等用气设备的安装、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8)对软管至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的燃气管路系统进行试压,是否存在泄漏;

      (9)其他可能产生安全用气隐患的情况。

          4.3.3  用户安全检查中,发现情况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现用户户内存在燃气泄漏,应立即开窗通风,并切断气源,消除火源,不得使用室内电器或在室内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在确认室内燃气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20%时,方可进行检修作业。当泄漏原因未查清或未完成修复前检查人员不得离开现场,直到隐患消除;

      (2)发现存在其他安全隐患,属于规定由燃气企业维护管理的燃气设施引起的,燃气企业应安排及时检修;

       

      —26—

      (3)发现因用户的不当行为产生的安全隐患,或规定由用户维护管理的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向用户下发整改通知书,告知用户及时整改。

      (4)当发现用户软管开裂、燃气具泄漏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关闭室内供气阀门并加贴封条,告知用户停止用气,直到隐患消除。

          4.3.4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进行入户安全检查的,应做好检查记录,并向用户出具书面检查结果,由用户签字确认。

          5  瓶装液化气安全管理

          5.1  瓶装液化气储配站安全管理

          5.1.1  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日常经营和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5.1.2  瓶装液化气储配站负责人或指定的安全负责人,对储配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岗位操作人员对岗位安全生产负责。国家对相应操作人员有职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要求的,操作人员应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5.1.3  瓶装液化气储配站应实行日常安全巡查制度,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查的内容包括:

      (1)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和防火防爆等制度执行情况;

      (2)站区储罐、管道等有无泄漏,压缩机、烃泵等设备运

       

      —27—

      转是否正常;

      (3)站内生产秩序是否良好,是否有违规操作现象;

      (4)消防通道是否堵塞,消防器材配备和维护保养情况;

          5.1.4  瓶装液化气储配站应实行严格的防火防爆制度,生产区或禁火区严禁明火,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开启的手机等入内;工作人员的服装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得穿着易产生静电的化纤服装和钉鞋。

          5.1.5  瓶装液化气储配站应保持站内整洁,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等物品和其它有碍安全的杂物;

          5.1.6  瓶装液化气储配站应设专人值班,对场站进出入车辆和人员实行严格管理,并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安装自动升降杆等形式的门禁系统;

      (2)零星用户充气的,其他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禁火区和充装台,由站内工作人员将气瓶充装完毕后交给用户;

      (3)配送人员或配送车辆进入禁火区或充装台的,应佩带防火帽,并听从站内工作人员的管理。

          5.1.7  瓶装液化气储配站应严格执行气瓶充装安全制度,做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和充装过程控制,确保出站气瓶符合要求。不得充装以下气瓶:

      (1)钢瓶标记不清,无法判断生产或检验日期的;颜色不符合规定及无法判断瓶内气体的;

      (2)超过检验期限或检验不合格的;

      (3)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28—

      (4)瓶内无剩余压力或擅自倒残放空的。

      (5)经目测外部检查,存在明显损伤,不能保证安全使用,需要进一步检查的;

      (6)新钢瓶首次充装或检验后首次充装未经排空或抽真空的。

      (7)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钢瓶和未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认可的进口钢瓶。

          5.1.8  储配站应配备抽真空设备,对新钢瓶和检修瓶进行抽真空处理。

          5.1.9   瓶装液化气储配站应做好站内设备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1)安全阀下阀门应保持常开,铅封、铭牌应完好,并处于检验有效期内,放散管顶部宜设置防止雨水进入的装置;

      (2)压力表采用的量程应与工作压力相适应,表盘外壳无严重锈蚀,表面玻璃清晰,读数无异常;

      (3)液化气储罐液位计应保证灵敏可靠,采用磁性翻板液位计的,在进液时应注意校对液位与吨位,防止出现假液位;

      (4)烃泵、压缩机等运转平顺,进出口压力无异常。

          5.1.10  瓶装液化气储配站的防雷防静电设施、泄漏报警探头、计量仪器仪表等应按规定定期检验检测。泄漏报警探头应每年检验一次,确保其有效性。

      5.1.11  瓶装液化气储配站应建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档案资料,按规定做好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使用

       

      —29—

      登记,并按规定做好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压力表、液位计、安全阀)的年度检查、全面检查和定期检验工作。安全阀定期校验周期为一年,压力表定期校验周期为半年,储罐外表检验周期为一年,全面检验周期按压力容器定期检测的有关规定确定。

          5.1.12  液化气卸液时操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1)车辆应熄火,并按规定停在指定区域,车辆有固定措施;

      (2)检查卸液软管是否完好,各接口是否连接正确、牢固,是否接地后,方可按操作规程打开液相紧急切断阀等各个阀门后进行卸液操作;

      (3)在卸液过程中,槽车驾驶员、押运员、运行工不得离开现场,并随时检查槽罐压力、液位、储罐压力、液位、机器运行情况,严禁超压、超装。

      (4)卸液结束后,应检查各接口、阀门是否按规定拆下、关闭,并放空连接管内余气,确认无误后,方可启动槽车。

      (5)不得在雷雨天气、压力异常情况、发现有泄漏、周边有火灾等情况下进行卸液操作。

          5.1.13  液化气槽车、钢瓶车的运输应符合危化品运输的有关规定,车辆有危化品运输许可证,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应按规定取得相应的上岗证,液化气钢瓶运输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瓶堆放时角阀应向上,严禁倒放、卧放;

      (2)车上钢瓶应有妥善固定措施,车上最多只能堆放二层

       

      —30—

      钢瓶;

      (3)车辆栏板应有足够高度和牢度;

      (4)不得钢瓶与其它易燃易爆品同车运输;

      (5)车上严禁烟火,并配有灭火器具。

      (6)运输途中,原则上不得随意停车,到达目的地卸瓶时,应注意周边安全,并且驾驶员不得远离车辆。

          5.1.14  瓶装液化气储配站的消防水池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将消防水池挪作其他用途;

      (2)使用消防水池的水作为日常喷淋等的,应尽快将消防水池的水量恢复;

      (3)定期清淤,确保水池容量、水质能符合消防用水的需求;

          (4)定期检查,确保消防水泵取水口畅通。

          (5)裸露地面的消防水池,应做好围护设施。

          5.1.15  瓶装液化气储配站的消防喷淋设施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储配站的球形储罐宜采用雾状喷淋,卧罐宜采用喷淋管;

      (2)储罐的喷淋装置在启动后,应保证喷淋冷却时将储罐表面全覆盖;

      (3)定期试机,发现喷淋管锈蚀、漏水,喷淋孔堵塞等现象的,及时维修;。

         —31—

       5.1.16  瓶装液化气储配站的消防水泵房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水泵房的钥匙管理,应确保在紧急情况发生时,能立即进入;

      (2)定期检查水泵房的各项设备,包括电源接入、控制柜,阀门等部件,进水阀、出水阀是否处于常开位置等发现异常,及时维修保养;

      (3)定期试机,确保管道疏通,无漏水,系统能正常运行,水泵的压力等能满足喷淋、灭火的需要;有备用水泵的,应轮流试机;

          5.1.17  瓶装液化气储配站的灭火器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灭火器配置数量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

      (2)灭火器应放置在被保护物品附近,干燥通风和取用方便的地方;

      (3)灭火器露天存放的,应设置灭火器箱,防止雨淋受潮和日晒,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4)灭火器各连接部件不得松动,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喷嘴塞盖不能脱落,保证密封性能良好;

      (5)灭火器压力值处于正常压力范围,即压力表的指针不能处于红色区域;

      (6)灭火器筒体无严重锈蚀、变形现象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严重损伤、变形

       

      —32—

      (7)应定期检查,并附检查卡片;

          (8)灭火器使用后必须进行再充装;
          (9)干粉灭火器的定期检验和报废,按《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5.1.18  瓶装液化气储配站的消火栓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定期检查消火栓是否完好,有无生锈现象,接口垫圈是否完整无缺;

      (2)消火栓阀门应定期检查,确保启闭灵活,必要时可加注润滑油;

      (3)定期进行排水操作检查,确保水压、水量符合正常使用要求,同时改善站内消防水管的水质,防止长期未使用造成的水管漏水、堵塞;

          5.1.19  瓶装液化气储配站的消防水带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水带使用后,要把水带洗净晾干,按盘卷或折叠方式放入箱内,并把水枪卡在枪夹内,关好箱门;

      (2)消防水带应单层卷起,竖放在水带架或卷盘上每年要翻动数次和交换折迭几次,防止老化、开裂;

      (3)要定期(每半年)检查卷盘、水枪、水带是否损坏,阀门、卷盘转动是否灵活,发现问题要及时检修。

      (4)定期检查存放消防水带、水枪的箱门是否损坏,门是否开启灵活,水带架是否完好,箱体是否锈死。发现问题要及时

       

      —33—

      更换、修理。

          5.1.20  瓶装液化气储配站应有专人负责日常安全台账的记录和归档,各类台账应分门别类放置,内容齐全,字迹清晰,以备核查。

      5.1.21  瓶装液化气储配站应合法经营,不得向未取得瓶装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不得向厢式货车等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条件的配送机动车辆提供气源。

          5.2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安全管理

          5.2.1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规范的有关规定,与周边建筑、道路、明火等间距符合消防要求。

          5.2.2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的管理、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并经培训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后方能上岗作业。

          5.2.3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的日常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所有电器应符合防爆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保证器材完好有效。

      (2)执行相关防火防爆制度,供应点内严禁一切烟火。站点周边有明火作业,可能影响站点安全的,应及时制止或报告有关部门;

      (3)液化气钢瓶必须放在瓶库内,非站(点)工作人员不准入内;

      (4)瓶库内,严禁生活起居,严禁吸烟,不得堆放杂物,空

       

      —34—

      瓶、满瓶应分别堆放,整齐有序。

      (5)钢瓶出入库应检查,保证供应站点内钢瓶的安全,确保无损坏、过期、超重和泄漏的钢瓶。

      (6)装卸钢瓶时,应轻搬、轻放、不得抛、扔、摔、砸,不得滚运、卧放、倒置等。

      (7)严禁倒灌、随意倾倒残夜、加热钢瓶等各类违规操作行为。

          5.2.4  瓶装液化气储配站应加强对下属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的管理,定期检查,确保安全。

          5.3  瓶装液化气配送安全管理

          5.3.1  瓶装液化气配送人员,应纳入向其提供气源的储配站或供应站点的管理,禁止以个人名义从事瓶装液化气的配送活动。

          5.3.2  从事瓶装液化气配送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一般年龄在60周岁以下,能够胜任瓶装液化气配送行为的,并拥有适当的配送工具;

      (2)与向其提供气源的储配站或供应点签订供气协议和安全管理协议,愿意纳入储配站或供应点管理的;

      (3)经培训合格,取得当地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配送人员上岗资格证的;

          5.3.3  瓶装液化气配送,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遵守防火防爆规定;严禁用明火查漏;

      (2)运输工具应保持完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35—

      (3)文明装卸,严禁拖、砸、摔钢瓶,严禁超重、超高,严禁横卧、倒置;

      (4)保证到户钢瓶塑封套完好,钢瓶无泄露;

      (5)严禁钢瓶相互对灌、分装液化气;

      (6)严禁开阀门当场放气,擅自倾倒残液;

      (7)不得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钢瓶;

      (8)不得向用户提供气源来历不明的瓶装液化气和未封口的瓶装液化气,不得自拥有气瓶,并提供给用户使用。

      (9)不得擅自对钢瓶或用户家中的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处理。

      5.3.4  瓶装液化气储配站和供应点应对下属配送人员加强管理,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服务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其安全和规范经营意识。

          6  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安全管理

          6.1  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应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防火防爆等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日常的作业和管理。

          6.2  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禁火标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醒目的禁火和禁用移动电话标志;进、出口及限速、限高、车道指示等交通标志;禁止行人、非机动车在站内穿行标志等。

      加气站应在站内以明显的颜色划出引导加气车辆进出站和停靠台车的标志线。

      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站内应悬挂工艺流程图和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站区管线应标注介质种类、流向、压力级别

       

      —36—

      等,相应的设备、阀门应悬挂设备牌。

          6.3 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操作人员应熟悉加气站的工艺流程和操作方法,熟悉天然气的性质和安全消防措施,严格遵守加气站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按规定进行操作。

          6.4  加气站应做好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及时更换磨损和损坏的零部件,保证使用过程中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站区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泄露报警器、防雷防静电设施、计量器具等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检验检测。

          6.5  卸气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车辆按指定位置停车、熄火,用采取相应措施固定车辆;

      (2)各类管道连接、阀门状态、接地线连接等确认无误后方可按操作规程进行卸气作业;

      (3)卸气期间,操作人员应现场监护,随时检查压力、温度和液位;驾驶员不应离开作业现场,卸气时不得清扫、维修车辆;

      (4)卸气结束后,由操作人员拆卸输气管、临时接地线,检查无误后,送气车辆方可离开现场。

          6.6 加气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按一人一加气机标准配置充装作业人员,不得一人同时操作两台加气机进行充装;

      (2)操作人员应站在侧面引导车辆进站,汽车应停在标有明显标示的指定位置,监督司机拉紧手刹,引擎熄火,取下车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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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匙,离开驾驶室。

      (3)加气前,操作人员应对车辆储气瓶的仪表、阀门、管道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加气作业;

      (4)操作人员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加气。做好加气气作业前后的检查工作,作业过程中应做好监护,作业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正在加气的车辆。

          6.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气站不得为用气车辆加气:

      (1)气瓶钢印、检验标志不清、无法判断的,或者气瓶盛装介质类型与充装气体类型不一致的;

      (2)气瓶未经使用登记、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

      (3)新气瓶或者定期检验后的气瓶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的;

      (4)气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5)气瓶的安全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或气瓶外观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检验的;

      (6)用气车辆的气瓶、燃气系统存在异常或安全隐患的;

      (7)私自改装的天然气汽车。

          6.8  加气站操作人员操作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工作服及劳保用品,防止冻伤。

       

       

      抄送 :省住建厅,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政府法制办 。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13年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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