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城管(建设)局,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市城管执法支队直属大队:
现将《关于建立健全城镇燃气管道安全生产事故防范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3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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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城镇燃气管道安全生产事故
防范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燃气管道(以下简称燃气管道)安全生产管理,构建完善燃气管道安全生产事故防范体系,有效治理燃气管道隐患,努力保障燃气管道运行安全,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委会办公室油气管道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创新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1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燃气管道安全生产事故防范长效管理机制的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障燃气管道运行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责任,明确职责,强化协作,不断规范燃气管道工程建设和运行安全管理工作,努力保障燃气管道安全稳定运行。
二、工作目标
(一)燃气管道工程建设基本程序进一步得到履行,工程建设规范性明显改善;
(二)管道燃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地位进一步落实,燃气管道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内容更加明确;
(三)政府部门对燃气管道安全的监管职责进一步明晰,燃气管道隐患治理协调机制进一步建立,各类燃气管道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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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工程建设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要求,做好燃气管道工程建设管理。实行燃气管道建设工程核准事项,确保燃气设施建设布局符合当地专项规划的要求,实现有序发展;督促建设单位做好燃气管道工程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报批、审核、备案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确保燃气管道工程建设的合法性;进一步完善燃气管道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发挥监理等单位对燃气管道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作用,确保燃气管道建设质量;实行燃气管道竣工验收备案事项,进一步明确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主体责任。
(二)强化日常安全运行管理。管道燃气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燃气管道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管理责任,根据企业管道设施的数量和分布,配备相应的管理力量,并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管理的标准、规范,做好燃气管网的日常巡线和维护保养等工作,确保管网运行安全。逐步实现燃气管网数据信息化,提高SCADA和GIS等先进技术在燃气管道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应用,努力提高燃气管道安全生产管理科技化水平。
(三)强化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落实燃气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地位,发挥隐患排查治理在燃气管道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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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作用,通过完善制度建设,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提高隐患排查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实现及早发现隐患,及时治理隐患。进一步加强执法保障,完善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执法部门、燃气企业的综合协调沟通机制,对各类破坏、侵占、损毁燃气管道或可能影响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及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未落实安全保护责任和安全保护措施,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施工行为,及时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帮助企业解决隐患。进一步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对在燃气管道周边或上方违章搭建建构筑物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查处,确保燃气管道运行安全。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2.宁波市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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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建设工程管理的通知
燃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是行业安全的基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燃气建设工程管理,保障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安全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燃气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燃气专项规划编制
各县(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要求,做好燃气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完善,明确燃气场站、管网、应急气源、天然气加气站等燃气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时序,同时加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督促辖区内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抓好落实,按规划要求推进燃气设施建设,确保新建工程符合规划要求。
二、依法实施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核准
(一)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核准是《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由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的法定行政许可项目。各级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与本地区行政审批管理部门联系,按照《行政许可法》及市政府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在行政审批窗口公开审批事项,制定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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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审批要求和所需递交的材料,切实将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核准纳入行政审批管理范围。
(二)以下燃气建设工程需实行核准:
1.各类燃气场站建设工程。包括:天然气门站、储配站、气化站、调压计量站等;液化气储配站、供应站、气化站、液化气瓶组气化站;燃气汽车加气站(包括CNG、LNG和油气合建站等)。
2.高压燃气管网建设工程。
3.与当地燃气专项规划不一致的各类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燃气建设工程项目。
(三)各县(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建设工程由当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各区燃气建设工程项目由市城管局负责核准。
(四)建设单位申报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核准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燃气建设工程核准表》一式3份(见附件1);
2.工程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包括项目背景、建设地点、主要内容和规模、工程技术方案、主要设备选型和配套工程、建设用地情况说明等。
(五)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的申报资料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办理。需要现场踏勘的,及时安排现场踏
勘,建设单位应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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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做好燃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一)燃气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向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二)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当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和国家高新区范围内的燃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负责。
(三)建设单位办理燃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3份(见附件2);
2.《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见附件3);
3.竣工验收会议纪要。纪要中认定需要整改的,应附整改情况报告;
4.齐全的竣工资料一套。包括相应的竣工资料、竣工图、工程通气情况说明(建设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工程质量评价报告(监理单位)等。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建设、消防、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四)燃气行业管理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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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备案意见;对违反有关规定、备案文件不全的,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待符合要求后,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四、切实履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
(一)燃气建设工程经燃气主管部门核准后,需要办理项目审批或备案手续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二)燃气建设工程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燃气工程建设应按《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四)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需要实行消防设计审核的燃气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取得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并在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五)燃气管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宁波市工程管线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
的单位及时进行竣工测绘,并将测绘成果纳入当地工程管线
综合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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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化燃气工程建设质量控制
(一)实行燃气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以下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1.被确定为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供气工程;
2.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供气工程;
3.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地下燃气管道工程;
4.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配套燃气工程。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需要监理的工程。
(二)燃气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依法对其承接的燃气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三)燃气建设工程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
(四)燃气建设工程涉及到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的,施工单位应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告知手续,接受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并取得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附件:1.燃气建设工程项目核准表
2.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3.燃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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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核准申请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
项目名称 | |
建设单位 (盖章) | |
项目位置 | |
法人代表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所属类型 | □ 新建 □ 改建 □ 扩建 |
□ 燃气场站 □ 市政燃气管网 □ 其它 |
申报材料 | 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可另附) |
当 地 行业主管 部门意见 | 盖 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市城市管理局核准意见 | 盖 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 | |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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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盖章)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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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
建设单位 | |
法人代表 | | 联系地址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传真 | |
工程地点 | |
工程主要规模、内容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设计单位 | |
施工单位 | |
监理单位 | |
材料 清单 | □ 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 工程通气情况说明; □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核准申请表(视项目情况定); □ 通过竣工验收的文件(会议纪要) □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 特种设备检验报告 □ 规定需要由规划、消防等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 □ 工程竣工资料一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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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意见 | 该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已于 年 月 日收讫,文件齐全。 盖 章: 核备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 | |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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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燃 气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工程名称:
验收日期:
建设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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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写 说 明
1、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负责填写,向备案机关提交。
2、竣工验收报告一式四份。
3、填写要求内容真实可靠,字迹清楚。
4、报告须经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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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基本概况
工程名称 | |
工程地点 | |
工程规模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建设单位 | |
单位地址 | | 联系电话 | |
法定代表人 | | 邮 编 | |
项目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设计单位 | |
单位地址 | | 联系电话 | |
法定代表人 | | 邮 编 | |
项目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施工单位 | |
单位地址 | | 联系电话 | |
法定代表人 | | 邮 编 | |
项目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监理单位 | |
单位地址 | | 联系电话 | |
法定代表人 | | 邮 编 | |
项目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二、工程竣工验收实施情况
(一)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后附)
(二)竣工验收会议参加人员名单(后附)
(三)工程整改报告(后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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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技术资料
资料名称 | 检查意见 |
工程通气情况说明 | |
施工相关合同、协议等 | |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证书 | |
施工、焊接等人员证书 | |
设计技术交底记录 | |
施工方案 | |
材料、设备等出厂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 | |
安装焊接记录,探伤、无损检测记录 | |
管道吹扫、强度与严密性试验记录 | |
防腐、绝缘、防雷、防静电等测试记录 | |
安装(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 |
设计变更资料 | |
竣工图纸 | |
工程压力管道监督检验报告 | |
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 |
其他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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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竣工验收结论
竣工验收结论: 年 月 日 |
竣工验收意见 |
建设单位意见: 年 月 日(公章) | 设计单位意见: 年 月 日(公章) |
设计单位意见: 年 月 日(公章) | 监理单位意见: 年 月 日(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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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宁波市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和安全管理,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宁波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管道设施(以下简称燃气管道),是指位于公共区域的,输送天然气、液化气的各种压力级制的燃气埋地、架空管道及其阀门、凝水器、固定设施、专用标志、防腐和防护设施等管道附属设施,不包括省长输天然气管道。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指导。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具体负责全市燃气管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燃气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各级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辖区内管道燃气企业开展燃气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二)协调开展燃气管道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和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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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燃气管道安全生产事故,依照有关安全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对燃气管道安全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建立燃气管网信息体系,推广自动监控技术,提高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管理水平。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五条 管道燃气企业是燃气管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企业产权所有的燃气管道的日常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并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健全燃气管道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2)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并依法履行建设基本程序,确保燃气管道工程建设的规范和质量安全;
(3)严格执行有关燃气管道运行的技术规程和规定,定期巡查、维护,并建立相关记录,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运行安全;
(4)按有关规定设置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志,并对易受外力破坏的燃气管道局部位置,采取保护措施;
(5) 制订燃气管道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并设24小时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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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生燃气管道突发事故,应当立即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并按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
(7)做好竣工燃气管道的测绘,建立燃气管网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完善,并与有关部门共享信息;
(8)根据管道生产运行状况,必要时对燃气管道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报告报所在地的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9)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 安全保护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管道安全的义务,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管道燃气企业或向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管道;
(二)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志;
(三)除事故紧急救援情况下,擅自操作公共燃气管道阀门;
(四)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接地引线;
(五)其它可能危及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划定根据《关于宁波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划定会议纪要》(甬城管会纪〔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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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事项:
(一)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四)动用明火作业;
(五)从事爆破作业;
(六)置放、碾压易燃易爆物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七)其它损坏燃气管道设施或者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因工程建设确需实施第十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作业事项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有关规定,报燃气主管部门审批;
(二)征求管道燃气企业意见,并签订安全保护协议、落实保护责任;
(三)与管道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同时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四)现场施工作业时,严格按制定的保护方案进行施工,并听从管道燃气企业现场监护人员的指令,不得盲目施工。
第十一条 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外实施爆破作业,置放、碾压易燃易爆物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或其它可能危害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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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设施运行安全的,应经安全论证,且实施单位、燃气经营单位等共同制定保护方案,落实相应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管道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向管道燃气企业查明地下燃气管道的有关情况,管道燃气企业应在接到查询要求后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管道安全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管道燃气企业协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四章 隐患治理和应急处理
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企业和相关部门应各按其责,共同做好燃气管道隐患的治理:
(一)属于燃气管道泄漏、破损、老化、管道附件丢失等属于管道本身引起的安全隐患,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及时安排检修、维护或更新改造,消除隐患;
(二)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引起的燃气管道隐患,由燃气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整改,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消除隐患;
(三)建设或施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在燃气管道安全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的,由燃气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整改,恢复原状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消除隐患;
(四)由在燃气管道设施上方或周边搭建构筑物,造成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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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被占压或与管道安全间距不符造成的隐患,若该建构筑物属于未经城乡规划部门审批的违章建筑,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企业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重大燃气管道隐患的治理,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制定治理方案,落实相关责任,限期实施治理。
重大燃气管道隐患,需要实施挂牌督办的,按《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发生燃气管道事故的,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按照突发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并及时报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燃气管道抢修、抢险作业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协助,不得阻挠、妨碍抢修、抢险工作。
第十八条 燃气管道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安全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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