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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燃气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2020年修订)

发布日期:2020-12-08 浏览次数:4423

      宁波市燃气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2020年修订

      一、为进一步规范协会财务行为,加强协会财务监督管理,规范财务报销行为,合理控制费用支出,保障协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协会章程和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政纪律,执行财务规章制度以及本协会章程,坚持勤俭办会的原则。

      三、协会财务管理的主要工作职责。财务会计人员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不断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核算管理,真实反映协会的财务收支情况。

      四、加强协会的收入管理工作。坚持收支二条线原则,严格按协会章程规定和收费标准取得收入来源,主要对会费、捐赠款、资助款、存款利息、有偿服务、税收优惠等收入的管理。

      五、加强协会的支出管理工作。协会的支出必须符合协会章程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严格把关加强管理。协会费用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办公费用、各类活动费用、会务费用、培训费用、会刊编制费用、宣传费用、接待费用、场地租赁费用、办公场地改造费用及其他费用

      六、不得以协会名义对外作任何担保活动
          七、协会财务费用报销审批规定。凡协会需开支的费用须凭有效报销票据两人以上签字财务方可受理报销,严禁使用白条入帐。财务审批的基本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

      (二)协会财务人员审核。

      (三)有权审批人批准

      1)协会发生的报销费用单张金额500元以下款项由秘书审批决定
      2)协会发生的报销费用单张金额500元以款项理事长审批决定

      八、个人借款规定

      协会人员因出差、承办协会活动业务需备用金时允许个人借款,其余情况原则上不允许个人借款。办理个人借款时,填写“暂借款”凭证。审批程序:

      借款人申请秘书长审核→财务审核→理事长批准

      个人借款应在业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结清;逾期借款未清且无正当理由的,在发放工资或奖金时,应先将工资或奖金抵扣借支款项。

      九、业务招待费报销规定

      1、业务招待费是指因协会根据需要,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包括各种接待、礼品、比赛活动、召开会员大会、理事大会、理事长会议、交流会议、组织会员单位考察学习文体活动、参加各类展会以及外事接待等费用。业务招待费开支应坚持“必要、合理、节俭、廉洁”的原则。不得安排接待对象到私人会所、高档娱乐、保健等场所活动不得列支烟草制品、不得提供高档菜肴、高档酒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

      2、如需颁发礼品的,应以宣传协会、展示协会文化为主(含地方特色商品),人均一般不超过600元。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以及其他贵重物品。

      十、举办培训教育活动经费支付规定

      1)授课费可根据市场行情做适当升降,但不能超出甬国资发〔2018〕43号《关于规范市属国企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使用管理的意见》的规定。

      2)监考老师的费用:宁波市五区内监考费250元/班次;杭州湾新区、慈溪市、余姚市、奉化区、宁海县监考费450元/班次;象山监考费550元/班次。
          3)批改考卷费:按每次100元/人/天计算。
          十一、差旅费报销规定

       1)差旅费是指协会工作人员临时离开常驻地,到市内(城区市辖区外、宁波大市范围内)、市外(宁波大市范围外,不含出国出境)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城市内交通费,实行凭实据报销和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2)出差人员按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人员允许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以及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等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因工作需要或时间紧迫而乘坐火车软卧、江浙沪地区乘坐飞机的,或超出交通工具标准的,须事先征得理事长同意。

      3)住宿费标准如下:

      出差区域

      住宿费标准(每人每天)

      一线城市

      其他城市

       

      500元以下

      400元以下

      应邀参加会议、培训的,凡是会议、培训明确统一安排住宿的,据实报销;未明确统一安排住宿的,一律按出差住宿费用标准执行,超标住宿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一类城市指直辖市、经济特区及旅游旺季住宿费上浮城市,参考宁波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旅游旺季住宿费上浮城市名单。

      4)市内交通费按实报销

      5)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1)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不得再领取伙食补助费

      2)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市外出差的,按照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包干使用。市内出差的,按照不超过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据实报销,无正规餐饮发票的,按每人每天40元伙食补助报销,包干使用。

      6)出国费用报销

      1)出国指因工作需要,受协会派遣而出国洽谈业务、考察与交流、市场开拓、出国培训等活动。

      2)出国人员按规定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手续。

      3)出国费用按批准的路线、时间及预算等计划,经理事长审批后据实报销。

      7)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开支的,出差人员不得重复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

      十二、加班费支付:严格控制加班,如确需加班情况下,须经秘书长审批确认,加班费按宁波市标准支付。
          十三、劳务费支付:由于协会人员少,在举办大型活动时无法独立完成,容许协会联合会员单位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外聘劳务人员完成,如外聘劳务人员的,劳务费支付,可以按市场行情或500元/次。其它情况支付,需签订合同进行约定。
          十四、建立财务监督机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协会进行年度财务年报审计工作,协会财务接受上级部门对财务执行情况的指导和检查,常务理事会每年须向会员大会(理事会)作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听取会员意见,接受大会审议。

      本制度中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规定执行。

      本制度中涉及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等规定相应变动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的新规定执行。

      本制度自四届三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宁波市燃气协会

      二OO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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