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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盘点】城镇燃气工程安装相关政策法规及执法情况梳理

发布日期:2021-01-19 浏览次数:751

      【行业盘点】城镇燃气工程安装相关政策法规及执法情况梳理

      城镇燃气工程安装领域的反垄断话题较为敏感,不仅是因为相关的处罚案例罚款金额更高、力度更大,而且,该领域的反垄断涉及燃气企业的核心运营模式,除了经营利润受到影响,相关的安全和服务也都会受到冲击,需要做出全方位的调整,而完成这些调整也需要付出更大的代价。

      一、相关政策法规及执法情况梳理

      城镇燃气工程安装领域的反垄断执法主要来自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垄断行为的执法和原工商总局关于公用企业的专项执法,但国家机构改革之后,目前主要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执法。为方便读者了解该领域的执法情况,我们按照时间顺序对相关情况进行梳理和介绍。

      (一)2016年之前,反垄断执法不断深入,价格机制改革和供给侧改革开始推进,对燃气行业均有影响

      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正式施行后,相关的反垄断配套规章也陆续出台,反垄断执法日益成熟。其中,关于燃气行业的反垄断执法也不断深入,多家燃气企业面临反垄断执法调查甚至处罚。城镇燃气工程安装领域也成为了调查的重点,例如本书案例8的调查工作就是在2015年启动。

      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发布,该意见提到要尊重企业自主定价权、消费者自由选择权,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推进电力、天然气等能源价格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多元化竞争,稳妥处理和逐步减少交叉补贴,还原能源商品属性。

      2015年11月10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首次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标之一是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而供气环节属于供给侧,而且用气成本也是企业的经营成本,燃气行业在这次改革中面临不小的挑战。

      (二)2016年,执法机构开展关于公用企业的专项执法行动,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城镇燃气工程安装领域成为执法机构关注的重点

      2016年4月8日,原工商总局发布了《工商总局关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的公告》,列举了公用企业在强制交易、滥收费用、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的5种主要表现形式,其中第1种“强制或变相强制申请办理水、电、气入户的经营者或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入户设备和材料”和第2种“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表现形式均是城镇燃气工程安装领域的常见形式,例如本书案例7和案例8均是当时的执法案例。

      2016年6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2016年开始,各地陆续查处并发布了一批行政性垄断典型案例,其中不乏燃气行业的案例,例如本书的案例10和案例11等。

      2016年的执法案例来看,执法机构对燃气行业的运营模式已经较为熟悉,而燃气工程安装领域是处罚案例最为集中的业务领域,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执法机构规范该领域的决心。从后面几年的执法来看,执法机构在该领域的执法确实持续发力,且逐步深入。

      (三)2017年,燃气工程安装领域的反垄断执法进一步深入,多地行政行政性垄断行为被纠正,相关政策文件被废止

      2017年1月,黑龙江省物价局对黑龙江全省市(地)、县的燃气管道入户安装市场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查处并纠正了多个地方监管部门的行政性垄断行为。

      2017年12月11日,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公布了“河南汝州市政府行政垄断行为案”,经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查证核实,汝州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下发了《关于汝州市燃气工程配套费和初安装费收取问题的批复》(汝政文〔2016〕117号),该文件指定汝州燃气企业为庭院管网、户内设施建设的设计施工企业,并制定收费标准。汝州市人民政府主动纠正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上述几个地方监管部门的行政性垄断案例,均为燃气工程安装领域的典型案例。按照执法机构的观点,天然气入户安装市场应当是开放的市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其他具有燃气管道建设资质的公司具有公平竞争的权利。从反垄断执法动态来看,燃气工程安装领域将是执法机构长期关注的重点之一。

      (四)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后反垄断执法统一至市场监管总局,公用企业仍然是执法重点,燃气工程安装领域也有处罚案例

      2018年4月18日,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仅仅成立一个月、各地反垄断执法机构尚未整合完成的时候,国家市场监管便开始开展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的专项执法行动,可见其对此项工作之重视。燃气企业作为公用企业之一,再次成为执法重点。值得注意的是,《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18年继续深入开展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中明确,根据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办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将主要依据《反垄断法》以及配套规章、地方性法规,执法更加严格。

      2018年12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在其官网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2018年市场监管部门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典型案例的公告》,其中, “北京市纠正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行政性垄断行为”是燃气工程安装领域的典型案例。

      (五)2019年,价格、燃气和反垄断主管部门联合出台指导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各地也陆续出台相关政策

      2019年9月1日,《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正式施行。这3部规章是在《反垄断法》实施10余年、执法机构已经具备了丰富执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的反垄断配套规章,正式施行后将对燃气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2019年7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提出,执法机构规范该领域的目的之一,是要加快建立完善公平开放的燃气工程安装市场,鼓励具备燃气工程安装施工能力的企业依法取得相应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后参与市场竞争,鼓励具备安装资质的企业跨区域开展工程安装和改造业务,促进市场竞争。该意见明确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要持续开展城镇燃气工程安装领域反垄断执法,严厉打击垄断协议和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燃气工程安装市场或指定利益相关方进行施工等行为。

      2019年10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28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各地区应当优化报装流程,在国家规定的报装办理时限内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几年公用企业将继续面临反垄断执法的挑战。

      文章来源: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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