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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40万,一燃气公司收取IC卡费用,被认定为滥收费

发布日期:2021-01-19 浏览次数:649

      【案例】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40万,一燃气公司收取IC卡费用,被认定为滥收费

      编者注:近日,小编在回顾、整理近期上市公司遭受行政处罚的案例时,发现云南能投于2019年发布公告,其全资子公司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云南省天然气昭通有限公司于日前收到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4月3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昭市市监行处字[2019]64 号)。

      小编未在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到该处罚决定书全文,不过公告中已将处罚主要内容进行简要概括。涉事企业从2011年2月至2017年9月,共向燃气用户销售IC卡 18221张,合计收取了274625.00元的IC卡费用。执法部门认为该行为违反了《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和《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属于滥收费行为,应当予以处罚。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这两部办法的具体规定,《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事业单位提供经营性服务,公交、供水、供气、供电、铁路、邮电、交通等公用性服务的行业或具有行业垄断性质的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服务,推广使用IC卡所需费用,通过对用户的服务价格补偿,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费用。”;而《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已于2020年失效,统一由《反垄断法》及配套法规进行规范。

      另外,如果满足其他要求,比如企业处于垄断地位,向用户收取IC卡费的行为可能涉嫌设定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违反《反垄断法》,可能遭致反垄断执法部门的立案调查并处罚,且处罚力度远重于前述办法。

      梳理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收费,取消各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避免类似处罚的发生,将会是如今监管从严环境下企业应当进行的重要合规举措。

      处罚主要内容:

      云南省天然气昭通有限公司从2011年2月至2017年9月,共向燃气用户销售IC卡 18221张(其中2011年售卡833张、2012年售卡1461张、2013年售卡1598张、2014 年售卡781张、2015年售卡1922张、2016年售卡2700张、2017年1-9月售卡1690张),每张销售价格均为25元,合计收取了274625.00元的IC卡费用。扣除进价34659.70元、税费39902.78元,违法所得为200026.52元。

      云南省天然气昭通有限公司向燃气用户收取IC卡费用的行为,违反了《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1]1928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属滥收费用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接受本案调查过程中,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行政 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200026.52 元: 2、处罚款 200026.52 元。以上两项合计为 400053.04 元,依法上缴国库。

      本文来源: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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