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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 | 最新!《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印发

发布日期:2021-02-09 浏览次数:2823

      政策通知 | 最新!《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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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

      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应急厅〔202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防控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和强化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应急管理部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辖区内有关企业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督促有关企业于2021年3月31日前通过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包保责任人有关信息的填报工作,于4月30日前完成在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备、企业公示牌设立、安全风险承诺公告内容更新等相关工作,全面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

      二、全面开展《办法》的宣传培训,采取集中讲座、专题学习等多种形式,指导有关企业进一步提高对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认识,深刻理解掌握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落实的要求,强化举措推动《办法》落地实施。

      三、结合实际,将《办法》的落实纳入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制度措施清单,通过有效施行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抓住企业关键人,加快补齐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责任短板,不断提升重大危险源本质安全水平。

      四、加强监督指导,将《办法》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畴,统筹推进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工作机制、重大危险源企业联合监管机制;注重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在线巡查抽查,针对包保责任人优化预警信息推送功能,形成线上线下监管融合,推动构建重大危险源常态化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风险防控的长效机制。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1年2月4日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细化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责任,防范重特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应急管理部门许可的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带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不含无生产实体的集团公司总部。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明确本企业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从总体管理、技术管理、操作管理三个层面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安全包保。

      第二章  包保责任

      第四条  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对所包保的重大危险源负有下列安全职责:

      (一)组织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并指定对重大危险源负有安全包保责任的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

      (二)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三)组织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技能培训;

      (四)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五)督促、检查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工作;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危险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组织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填报重大危险源有关信息,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有关数据接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技术负责人,对所包保的重大危险源负有下列安全职责:

      (一)组织实施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建设,完善控制措施,保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组织定期对安全设施和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有效、可靠运行;

      (三)对于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值限值标准的重大危险源,组织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直至风险满足可容许风险标准要求;

      (四)组织审查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相关资质、安全管理等情况,审查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变更管理;

      (五)每季度至少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针对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重大活动、重点时段和节假日前必须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制定管控措施和治理方案并监督落实;

      (六)组织演练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六条  重大危险源的操作负责人,对所包保的重大危险源负有下列安全职责:

      (一)负责督促检查各岗位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特殊作业、检维修作业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作业安全管控措施;

      (三)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四)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

      第三章  管理措施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在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标志位置设立公示牌,写明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姓名、对应的安全包保职责及联系方式,接受员工监督。

      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人、联系方式应当录入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并向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备,相关信息变更的,应当于变更后5日内在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中更新。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应急〔2018〕74号)有关要求,向社会承诺公告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在安全承诺公告牌企业承诺内容中增加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的安全包保履职记录,做到可查询、可追溯,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对包保责任人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与绩效管理。

      第十条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机制,保证重大危险源预警信息能够及时推送给对应的安全包保责任人。

      第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运用信息化工具,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运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情况的在线巡查抽查,将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畴。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按照相关要求对重大危险源安全进行监测监控的,未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的,未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企业做好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备案、核销等工作,并及时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填报重大危险源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安全包保,是指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本办法要求,专门为重大危险源指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并由其包联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的一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由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三)重大危险源的技术负责人,应当由危险化学品企业层面技术、生产、设备等分管负责人或者二级单位(分厂)层面有关负责人担任。

      (四)重大危险源的操作负责人,应当由重大危险源生产单元、储存单元所在车间、单位的现场直接管理人员担任,例如车间主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应急管理部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的通知》(应急〔2018〕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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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

      日前,应急管理部制定印发了《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记者就《办法》采访了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

      Q1  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在安全生产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是重中之重。防控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好重大危险源至关重要。重大危险源能量集中,一旦发生事故破坏力强,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大。从事故情况看,2011年以来全国化工企业共发生12起重特大事故,全部发生在重大危险源企业;从体量分布看,全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点多面广,32个省级行政单位区域均有分布,安全风险管控任务重、压力大。

      近年来国家不断强化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部署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要求突出重大危险源企业,实施最严格的治理整顿。过去的两年,应急管理部针对重大危险源建设了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全面接入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数据,加强信息化管控;同时建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消防救援机构联合监管工作机制,以“消地协作”模式每年对重大危险源企业开展两轮全覆盖检查督导,推动排查、督办、治理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一些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不到位,自动化控制、监测监控、安全设施配备还存在突出问题,没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的要求。企业是影响安全生产的内因,为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有必要进一步强化制度设计,抓住管理重大危险源的关键人、少数人,推动企业明确并压实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重大危险源风险受控、安全运行。

      为此,应急管理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研讨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办法》,推动企业端强化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责任,与政府端预警系统和联合检查机制形成合力,加快构建重大危险源常态化隐患排查和安全风险防控制度体系,有效防控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

      Q2  《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的制度设计是,对于取得应急管理部门安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每一处重大危险源,企业都要明确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从总体管理、技术管理、操作管理三个层面实行安全包保,保障重大危险源安全平稳运行。

      《办法》具体分为五章、十六条:第一章是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适用范围和总体要求。第二章是包保责任(第四条至第六条),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关键要求,分解明确到三个层面的安全包保责任人,各负其责。第三章是管理措施(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要求安全包保责任人要在厂区和监测预警系统公示,作为风险预警信息首要推送对象;建立履职记录,每天向社会承诺公告风险管控情况。第四章是监督检查(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要求应急管理部门运用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情况的在线巡查抽查;将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畴。第五章是附则(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解释了有关用语含义,明确了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Q3  如何推动《办法》的落实?

      答:推动《办法》落地实施,主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做好宣传培训。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应当采取培训讲座、专题学习等多种形式,推动企业理解包保责任制这种形式,掌握包保责任人的职责要求,指导有关企业进一步提高对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认识,为《办法》落地实施打好基础。

      二是纳入三年行动重点任务借势推动。2021年是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攻坚年,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应当将《办法》的落实纳入本单位三年行动重点任务,推动利用这种责任制形式,抓住企业关键人,加快补齐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短板,推动提升重大危险源本质安全水平。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办法》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畴,在日常检查以及每年两次的“消地协作”检查中,严格查处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倒查企业安全包保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特别是要注重用好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完善预警信息整改、分级监管抽查、规范数据真实性等制度,优化预警信息推送功能,保证风险预警信息第一时间推送给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人,监督落实整改闭环管理,形成线上线下监管合力。

      Q4  企业落实《办法》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有关企业需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准确界定包保责任人。包保责任人应当是由企业专门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而指定的责任人。其中,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重大危险源的技术负责人,应当由企业层面技术、生产、设备等分管负责人或者二级单位(分厂)层面有关负责人担任,要充分发挥技术、生产、设备等负责人作用,调动更多资源力量,为管理好重大危险源提供保障;重大危险源的操作负责人,应当由重大危险源生产单元、储存单元所在车间、单位的现场直接管理人员担任,例如车间主任。

      二是做好包保责任制与原有制度的有机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已经要求企业: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等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实行企业领导干部联系点管理机制。《办法》是在上述要求基础上,将重大危险源突显出来,抓关键少数责任人并提出更为明确要求,解决对重大危险源“都抓都不抓”“都管都不管”的问题。有关企业要按照《办法》要求,认真修订完善相关责任制度,做好衔接。

      三是及时做好包保责任制落实的保障工作。《办法》印发后,有三个月的过渡期,一要完成线上线下公示,在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增加的栏目中,准确录入安全包保责任人有关信息,这些信息将同步在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中向监管部门公示;同时要按照《办法》附件中提供的模板,制作公示牌,完成现场公示。二要健全配套制度,完善安全风险承诺公告内容,健全风险预警信息处置反馈机制。要特别提醒有关企业,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将纳入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企业要保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数据的稳定性、真实性、有效性,为精准防控风险提供保障。

      总之,有关企业应当以安全包保责任制的落实为推动力,不断完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优化管理方式,加强考核评估,推动各项防范措施落实,有效防控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全国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本文来源: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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