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有关职责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各市安委办要督促指导本级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统筹建立外省籍车辆安全监管工作协调机制,强化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外省籍运输企业、人员资质核验,做好外省籍车辆电子运单填报管理,督促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严格落实省内外车辆电子运单二维码扫码查验。公安部门要在省际公路卡口、危化品运输关键路段等加强外省籍危货运输车辆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核发办理外省籍危货运输车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危化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严格落实省内外车辆电子运单二维码扫码查验。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危废装卸企业严格落实外省籍车辆电子运单二维码扫码查验。建设部门要督促燃气经营企业严格落实省内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电子运单二维码查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及常压罐式车辆罐体质量违法行为和常压罐式车辆罐车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合格证书的行为。
全省重点化工园区、重点危化品港口经营人和危险货物托运人、装货人、收货人应将进浙信息登记管理要求,及时告知相关的外省籍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车辆。装货人、收货人应及时注册使用“危运装卸货系统”,在货物装载和卸货前扫描驾驶员手机端二维码,核实省内外驾驶员安全码和电子运单信息;装货人应严格执行货物装载前“五必查”规定。
驾驶员未取得安全码或安全码状态为“红码”“无码”、电子运单缺失的,装货人不得装载;驾驶员做出书面承诺后,允许该趟次卸货,但需由卸货点安全负责人人工核查无隐患,进行现场监管卸货,同时在查验系统中进行记录。
因系统故障、升级等原因造成“浙运安全码”“危运装卸货”无法打开或无法显示二维码等情况的,凭移动端显示的异常应急界面等,各装卸单位可为其安排装卸作业,并做好相关记录。
各市安委办要督促指导本级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统筹建立外省籍车辆运输安全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加强对危险货物装货人、收货人查验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责任事故熔断机制,外省籍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在我省发生亡人、泄露、爆炸等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暂停其办理进浙填报手续。
省内车辆的“亮码上岗”“扫码作业”从即日起施行,外省籍运输车辆进浙“亮码上岗”“扫码作业”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为积极稳妥推进,设置一定的政策缓冲期,在2021年4月30日前,对驾驶员无安全码或状态为“红码”“无码”以及电子运单二维码信息缺失的车辆,在其作出书面整改承诺后,准予实施当次装卸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