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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萧山5人在民房内存放大量燃气罐被查!

发布日期:2021-04-01 浏览次数:900

      拘留!萧山5人在民房内存放大量燃气罐被查!

      瓶装燃气是许多老百姓居家过日子常用到的产品。由于其易燃易爆的危险性,瓶装燃气储存、运输、灌装、经营过程中都有着十分严格的规定,这些环节中稍有不慎,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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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瓶装燃气


      为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3月30日,区公安分局会同区住建局、区城管局等相关行业主管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对瓜沥镇几处违法存放点进行突击检查。



      非法存储危险物品 5人被拘!

      执法人员在沿塘村、长联村等地的村民几户家中,发现大量违规存放的液化气钢瓶,经现场清点,共计269个,随即对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将现场的燃气瓶依法查扣,并将相关人员带至瓜沥派出所内接受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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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查获的瓶装燃气

      经查,村民吴某某、徐某明、徐某焕、汪某某、宣某某主要从事代运输、灌装液化石油气的劳务服务,常常往返于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村内中转站和客户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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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输瓶装燃气用的车


      有时为了配送方便,就把没有送出的满灌瓶装燃气和收回的空瓶存放在自己家里过夜,不知这样做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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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罐被随意放置在农房内


      目前,吴某某、徐某明、徐某焕、汪某某、宣某某5人因非法存储危险物品,被萧山警方依法处以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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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对徐某焕进行询问





      法律链接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瓶装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规定,属于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再次提醒,煤气属于危险物质,非法存储、买卖或者是运输危害极大,一旦发生意外,将严重危及周边建筑物和群众的生命安全。


      警方也提醒市民,日常注意用气安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广大群众应通过正规途径灌装、购买燃气,切莫私自购买非正规渠道销售的液化石油气。在发现他人私自储存、充装、运输液化气后,要及时劝阻,也可拨打“82812345”举报,执法人员将严肃查处。


      本文来源:萧山公安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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