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规定
1.1 加臭装置应在全密闭、无泄漏状态下运行。
1.2 使用单位应制定加臭装置的安全运行、操作、检修与维护管理制度。
1.3 使用单位应针对加臭装置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应定期进行预案演练。
1.4 加臭装置应由专人进行操作和管理。每年应对操作人员至少培训一次。
1.5 操作、检修、处理事故或进入含有加臭剂气体的室内时,操作人员应佩戴适合的防护面具。防护面具等用品应定期进行性能检查,并应按相关规定定期更换。
1.6 加臭剂的使用、储存与运输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桶装加臭剂应储存在阴凉、干燥且通风良好的房间。加臭剂严禁同易燃物品共同存放。
1.7 当加臭剂储罐作为压力容器进行管理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的有关规定,并应定期检验。
2 加臭装置的运行
2.1 应定期检查加臭剂储罐内加臭剂的储量,并应及时补充加臭剂。
2.2 用户端的燃气加臭量应符合( 无毒无味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有毒无味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对于含有CO的燃气,空气中CO含量达到0.02%(体积分数)时,应能察觉。)规定,并应定期进行抽样检测,检测频率不得低于2次/年。
2.3 应定期检查和更换加臭泵的润滑油,加臭泵的润滑油液位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2.4 当采用电动方式补充加臭剂时,在启动上料泵前,泵内的加臭剂液体不应少于泵腔的2/3,严禁上料泵空转。
2.5 加臭剂输出量标定应在有燃气运行工况下进行,用标定设备对加臭装置在最大输出量和最小输出量的工作状态范围内进行标定,标定数据与控制器设定数据必须相同。
2.6 当发生加臭剂意外泄漏时,应先切断泄漏源;当泄漏量较大时,应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泄漏的加臭剂流入下水道、排洪沟等,使用吸附剂或消除剂等及时消除加臭剂造成的污染。泄漏出的加臭剂液体可用吸附剂进行吸附,吸附后的废弃物应放入封闭的容器中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7 操作人员交接班时应检查集液池,保持集液池清洁、无杂物和积水。当有杂物、积水或泄漏的加臭剂液体时,应立即清除,并应采用吸附剂消除加臭剂的气味。
2.8 加臭装置启动时应确认加臭泵进、出口阀门为开启状态,禁止关闭阀门运转。运行时应检查加臭泵输出压力是否高于燃气管道压力,并保证加臭正常进行。
2.9 应定期对加臭剂气体吸收器内的吸附剂进行更换。
3 加臭装置的维护与检修
3.1 加臭装置维护和检修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2 应定期对加臭装置进行维护保养,并填写维护保养记录。
3.3 加臭装置的安全阀、仪表等国家强制检验的产品应按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3.4 当发生故障需要切换加臭泵时,应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确认后方可切换和检修。完成检修的加臭装置应经过不少于24h的试运行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或转为备用。
3.5 加臭装置检修时,现场应备有消防器材、除臭剂、消除剂的稀释液和吸附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