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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办通报长春市“9.28”重大火灾事故

发布日期:2022-10-11 浏览次数:5658

      10月4日,国务院安委办发出《关于吉林省长春市“9.28”重大火灾事故的情况通报》,通报显示:
      2022年9月28日中午,吉林省长春市宏禹小油饼百姓餐厅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7人死亡、3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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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餐厅位于长春市高新区宜居路76号大禹褐石公园一期第4幢107号房,共2层,建筑面积约261平方米,建筑高度6.5米。
      经初步调查,事故餐馆在一层室内设置液化石油气瓶组间,存有2个50公斤液化石油气瓶为炉灶供气,餐厅老板为节约经营成本拟“气改油”,近期在瓶组间上方安装一个盛装醇基燃料的塑料箱,并将原燃气管线进行改动。
      事故当日11时许,供气公司人员更换1个液化石油气瓶,并向塑料油箱内注入醇基燃料,加注完成后发现油箱支架晃动,餐厅老板安排无证人员焊接固定支架,在焊接过程中突然发生爆炸燃烧,迅速蔓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该起事故教训极为深刻,餐馆违规进行“气改油”改造,未按规定在停业状态下施工,且施工作业选择在营业高峰、人流密集时段,电焊人员无焊割作业资格证,违章冒险动火作业,部分窗户被广告牌匾和防盗窗遮挡,最终酿成惨剧。
      通报全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吉林省长春市“9.28”重大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
      什么是醇基燃料?有哪些危险?
      醇基燃料主要是以甲醇或乙醇(危险化学品)为主要成分混配的液体燃料,闪点低于60℃或醇总含量不低于70%的醇基燃料属于危险化学品。与传统燃料相比,醇基燃料具有一定的经济、环保等优势,但醇基燃料泄漏迅速燃烧,易造成火灾爆炸事故。近年来,一些地方违法非法生产、经营醇基燃料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餐饮、酒店等行业使用醇基燃料(环保油、生物油)安全隐患突出,醇基燃料各环节安全问题应引起社会关注,主动防范安全风险。
      警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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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7月21日上午8时32分,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与灯彩街交界路口南侧的桐庐野鱼馆因液化石油气泄漏发生爆燃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4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00余万元。

      事故直接原因:经专家勘查取证和技术分析,认定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桐庐野鱼馆内一只连接气化器的50kg液化石油气钢瓶瓶阀处于开启状态,在持续高温天气情况下,连接液化石油气灶具与二次减压阀的橡胶软管老化且连接不牢固致软管脱落,使气体持续泄漏,在厨房、气瓶间、备餐间这一联通的相对封闭区域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达到爆炸极限后由冰箱压缩机启动时产生电火花点燃而引发爆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导致醇基燃料储存供应系统、液化石油气储存供应系统物理结构破坏,醇基燃料及现场其他可燃物质发生剧烈燃烧导致临近的一只50kg液化石油气钢瓶受高温烘烤而超压爆裂,发生第二次爆炸,整个餐馆持续大火。

      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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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企业:要依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且生产的醇基液体燃料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醇基液体燃料》( GB16663-1996) 的相关规定;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等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相关要求。向经营企业提供与产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上粘贴或者栓挂化学品安全标签。
      经营、储存单位: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规定,并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仓储经营并进行稀释、分装的,鼓励设置埋地储罐。向合法的生产经营企业采购具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醇基液体燃料,应当将醇基燃料储存在满足安全条件、具备合法资质的专用仓库内并依法落实危化品道路运输相关管理规定。生产、经营醇基燃料企业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产品执行证书和产品说明书并负责安装和技术服务指导。
      运输企业:要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按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在限制通行时段进行配送作业或者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限制通行的区域。
      醇基燃料专用燃烧器生产、经营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满足安全使用条件。
      使用单位,应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醇基液体燃料,储存设施、管道和灶具,与醇基液体燃料直接接触的设备和部件,不得采用可溶于醇基液体燃料的材质;设备设施的安装应当符合防火、防泄漏要求;操作间应当保持通风换气良好,空气不畅或密闭的空间应安装排风装置;储存设施应当设置在远离火源的场所。
      醇基燃料各项安全措施:要有防晒防高温防自燃措施;要设围堰等防泄漏措施;要配备灭火器,及时扑灭初期火患;要严格限制燃料存放量(不超过1000L),减少固有安全风险;醇基液燃料储存点位应相对独立,严禁将醇基液体燃料存放容器放置在厨房和有火源的场所。更多资料:醇基液体燃料(液体酒精)安全使用条件
      团体标准: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安全技术规范
      动火作业相关要求:
      《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 40248-2021

      7.9.2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人员密集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b)需要动火作业的区域,应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严格将动火作业限制在防火分隔区域内,并加强消防安全现场监管;

      c)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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