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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经营“醇基”燃料涉嫌非法经营罪、危险作业罪!浙江发布四起行刑衔接案例

发布日期:2022-11-16 浏览次数:2344

      编者按:近年来,未经许可非法经营醇基燃料的违法犯罪案件较多,违法使用“醇基”燃料发生的事故的情况也非常突出,吉林长春“9·28”重大火灾事故即是餐饮店非法使用醇基燃料所致。针对醇基燃料的性质认定问题,我们之前专门对此进行了分析(参阅:酿成长春9.28火灾的“环保油”“生物质燃料油”性质如何,燃气or危化品?


      近日,浙江省安委会发布了四起非法经营“醇基”燃料的典型案例。这四起案例都是未经许可经营醇基燃料涉嫌刑事犯罪,其中一起涉嫌危险作业罪,另外三起涉嫌非法经营罪。


      醇基燃料在生产经营、运输配送、储存使用等环节中都有相应的安全要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经营罪的情形之一是: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醇基燃料普遍被定性为危险化学品纳入监管,如经营醇基燃料,就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经过审批许可,未经许可经营即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危险作业罪为2021年3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该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中情形之一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无证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有可能都构成非法经营罪与危险作业罪。第一个案例中,行为人从2016年起就实施未经批准擅自储存的行为,根据刑法上第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危险作业罪的量刑更低,以危险作业罪判处。其余案例中,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两个犯罪,符合刑法上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理,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上述处理方式也体现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将无证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危险作业罪的背景下,以危险作业罪定性更符合此类行为实质侵害的法益,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需要慎重。


      以下为四起未经许可经营“醇基”燃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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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典型案例的通报(第十批)


      各市、县(市、区)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持续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省安委办通报第十批10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行刑衔接类(未经许可经营“醇基”燃料涉嫌非法经营罪、危险作业罪)


      1.新昌县周某某、柳某某、陈某某未经许可经营“醇基”燃料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2年初,新昌县应急管理局联合相关部门对辖区餐饮行业燃气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有部分饭店、食堂使用液态“新型燃料”,该燃料没有正规生产厂家资料及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使用相关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新昌县应急管理局联合新昌县公安局、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充分应用无人机技术和指挥平台智能分析研判,对涉嫌非法经营储存“新型燃料”的周某某、柳某某、陈某某进行了大量的线索摸排、证据收集。39日凌晨,新昌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检察院三部门开展代号为“悍刀行动”的联合行动,出动执法人员30余人,在新昌县南明街道平湖村、嵊州市三江街道黄泥桥村的简易仓库现场查获“新型燃料”7880余升。


      经浙江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现实危险性分析鉴定,该“新型燃料”主要成分为甲醇,闭杯闪点为<10-20.5℃不等,均属于易燃液体类别2,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认定属危险化学品。


      经核查,周某某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方式为不带储存设施经营的情况下,自2016年起从宁波、绍兴等地购买大量甲醇存放于未经设计、审批的简易仓库。该简易仓库内使用不防爆的抽水泵抽取甲醇、现场未配备消防器材、现场照明灯具及开关不防爆、电线私拉乱接、未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不符合《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标准规定,存在发生重大伤亡的现实危险。


      周某某还将部分甲醇直接或兑水后作为“新型燃料”销售给柳某某、陈某某。柳某某、陈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运输许可的情况下,使用非危险品运输专用车辆将“新型燃料”运输并销售至新昌多家餐饮店。


      周某某、柳某某、陈某某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之规定,已涉嫌危险作业罪。713日,新昌县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柳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追缴周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柳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陈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


      2.丽水市莲都区陈某某未经许可经营“醇基”燃料涉嫌非法经营罪案


      2022年56日,莲都区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发现市区某烧烤店等4家餐饮店使用疑似甲醇的“醇基”燃料,遂联合莲都区人民检察院对销售方陈某某的燃料储存点进行实地查处,发现储存点内有4个白色吨桶液体燃料。经鉴定,上述燃料系甲醇,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认定属危险化学品。


      经核查,陈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非法经营数额达10737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之规定,已涉嫌非法经营罪。莲都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函,莲都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620日,丽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陈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3.杭州市临平区童某某未经许可经营“醇基”燃料涉嫌非法经营罪案


      2021年1026日,临平区应急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区崇贤街道庙桥一铁皮辅房内储存有大量疑似“醇基”燃料,现场储存容器有一个大塑料桶和四个小塑料桶,经过镑称重,共计1.04吨,上述疑似“醇基”燃料系童某某所有。


      经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测站有限公司鉴定该“醇基”燃料主要成分是甲醇,经浙江省安全生产技术检测检验中心鉴定,闭杯闪点≤60℃,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认定属危险化学品。另经浙江省应急管理科学院现场危险性分析认定,该经营场所未经设计、审批,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2019)。


      经核查,自2018年初至202110月期间,童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上述场所作为仓库,多次购进醇基燃料储存、分装销售至周边一带餐饮店,涉案金额达人民币59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之规定,已涉嫌非法经营罪。鉴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临平区应急管理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0211029日,临平公安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童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近期,临平区人民检察院将以非法经营罪对童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4.宁波市北仑区董某某未经许可经营“醇基”燃料涉嫌非法经营罪案


      2022年330日,北仑区新碶街道岷山路918号的龙门虾栈发生火灾,经消防现场勘察,确认引发火灾的物质系店内厨房使用的“醇基燃料”。北仑区应急管理局当即对该批次醇基燃料开展溯源调查,查实供货方为董某某,其从宁波北仑某贸易有限公司购买甲醇等危险化学品后,经调配以“醇基”燃料名义销售给沿街餐饮店铺。


      经核查,自2022年11日至330日,董某某购入了价值8.6万元的甲醇已全部销售完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之规定,已涉嫌非法经营罪。鉴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北仑区应急管理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421日,北仑区公安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董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醇基”燃料,是以甲醇、乙醇等醇类为主体配制的液体燃料。因为经济便宜,常被餐饮行业用于取代燃料柴油、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作为燃料使用。“醇基”燃料遇热源和明火极易燃烧爆炸,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醇基”燃料应当经过审批许可。


      近年来,未经许可非法经营醇基燃料的违法犯罪案件较多,违法使用“醇基”燃料发生的事故的情况也非常突出,吉林长春“9·28”重大火灾事故就是餐饮店非法使用“醇基”燃料导致。为有效遏制违法使用“醇基”燃料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全省应急管理部门重点开展了非法经营“醇基”燃料的专项惩治,查处了一批违法犯罪案件,上述4起为非法经营“醇基”燃料的典型案件。


      件:“未经许可经营‘醇基’燃料涉嫌非法经营罪、危险作业罪”相关法律法规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55号)


      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危险作业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4.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一条第十二项【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十二)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从事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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