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永宁县隆浩昇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12279342035)为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注册的存续企业,经营范围为液化石油气零售;煤气灶、抽油烟机、建材销售;危险货物运输。
2023年6月29日,永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该企业检查,在其库房货架上发现存放有标明“万美”牌标志未标注制造厂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使用年限及燃气流动方向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4个。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1月份通过网络购进“万美”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共80个,已向客户销售安装了76个,其中2023年6月27还在为永宁县某经营店销售安装上述“万美”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当事人不吸取相关燃气事故教训,不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仍然销售安装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置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性质恶劣,永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的相关规定,于2023年8月3日对当事人作出了从重行政处罚决定并公示了处罚信息。
对当事人从重处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条件,永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23年8月3日作出决定将其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对其实施失信惩戒。
在执法文书送达环节,永宁县市场监管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一并送达,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