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石油天然气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考核制度;制定安全检查、职业危害预防、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生产安全事故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设备安全管理、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安全生产奖惩、承包单位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应当有注册在本企业相关专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新任职的,应当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取得);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六)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
(十)特种设备、钻修井设备、海洋石油专业设备等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十一)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应急管理部提出申请。
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石油天然气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清单;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或者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新任职的,提供书面承诺);
(八)特种作业人员名单或者操作证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文件;
(十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第九条 物探、钻井、测井、录井和井下作业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十二)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管道储运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 石油天然气企业应当对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结果负责。